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公司党政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促进科学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中关村国联产业协同创新发展促进中心(简称“中心”)。
第三条中心“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以及企业相关规定,保证决策内容和程序合法合规。
(二)坚持科学决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运用科学方法,加强决策的前期调研论证和综合评估,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的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三)坚持集体决策。根据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对“三重一大”事项进行集体讨论和表决,避免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四)坚持民主决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发挥每个参与决策人员的作用,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对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理事事会、主任办公会是中心“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主体,应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和本办法规定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
董事长、主任是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主要责任人。
第五条 “三重一大”是指: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六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涉及中心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关系职工切身利益,具有全局性、方向性和战略性的重大问题,包括以下事项:
(一)中心的发展方向、科研与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决策事项;
(二)资产损失核销、重大资产处置、 产权变动、 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三)年度工作计划、业绩目标财务预算、决算,从事高风险经营,以及公司内部机构设置、职能调整,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及废除,涉及突发公共事件、重大突发事件等重大生产经营管理事项;
(四)破产、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等事项;
(五)业绩考核、薪酬分配方案、基本工资制度和各项奖金使用,以及企业年金计划方案制修订等其它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中心安全工作、维护稳定及防恐工作重大事项;
(七)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七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是指涉及公司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职务调整和重要奖惩,包括以下事项:
(一)对中心负责管理的领导人员选拔具体标准的制定、任用的提名和推荐,以及后备人选的确定;
(二)对中心部门管理人员(包括重大项目负责人和重要管理岗位人员)的选聘、任免和重要奖惩等;
第八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是指对中心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包括以下事项:
(一)项目立项和决策;
(二)产权转让、资产处置项目立项和决策;
(三)车辆、土地、房产等资产处置及房屋租赁事项;
(四)其他重大项目安排。
第九条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主要指涉及董事长、总经理被授权限限额以上资金的调动和使用,包括以下事项:
(一)中心大额预算外支出;
(二)公司对外捐赠和赞助;
(三)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
第十条 以上事项的具体内容依照公司“三重一大”决策事项表(附表)执行,并根据情况变化,对事项表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主要采取召开董事会、主任办公会,经集体研究作出决策。
第十二条 决策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票决等表决方式。
第十三条 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分别理事会、理事长、主任提出,或由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所属单位提出,经分管领导审核,报理事长、主任同意后列为议题。主任召集研究需提请理事会决策的事项和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总经理办公会议,应会前与董事长沟通。
第十七条 决策会议应按以下工作程序进行:
(一)准备材料。决定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应当提交决策需要的相关材料。
(二)通知与会。会前应以口头、书面形式或邮件形式向与会人员发出正式通知。会议出席人数超过应出席人数的二分之一,会议表决有效。在讨论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可举行。
(三)充分讨论。与会人员应当在会前熟悉材料,认真准备,会议应当安排足够时间进行讨论。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表明态度;主持会议的领导应当执行末位表态制度,在与会人员未充分发表意见之前,不得发表倾向性意见。集体决策的事项必须严格按照会前确定的议题进行,没有列入议题的“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不得临时动议。
会议记录应使用专用记录本,不能使用活页或以电子文档代替。会议记录内容包括:
1、会议举行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列席单位及人员、特邀专家、记录人等基本情况;
2、决策事项以及主要议题;
3、审议过程及会议组成人员本人的意见和表态(多个议题的应分别记录);
4、其他与会人员的意见;
5、主要分歧意见;
6、会议最终决定以及每个议题的表决方式。
第十八条 决策会议必须形成会议纪要或文件。
第十八条本制度解释权归理事会。自2020年8月3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