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鼓励构建联盟
根据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决定》修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技术创新联盟这种组织形式首次在法律条文中“亮相”。该法第二十六条,鼓励通过技术创新联盟等产学研合作方式,开展研发、成果实施和标准研制活动。以下为法律原文: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企业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组织采取联合建立研究开发平台、技术转移机构或者技术创新联盟等产学研合作方式,共同开展研究开发、成果应用与推广、标准研究与制定等活动。
合作各方应当签订协议,依法约定合作的组织形式、任务分工、资金投入、知识产权归属、权益分配、风险分担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