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的指导意见》

 

推进产学研结合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解读《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的指导意见》
来源:科技日报 发布时间:2010年04月19日 
  近日,本报记者就《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的指导意见》相关问题专访了六部门推进产学研结合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科技部政策法规司巡视员李新男。
  记者:《指导意见》中提出了一个概念——“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它是否可以理解成是一种全新的产学研结合模式,或者说是产学研结合模式的创新,您能否简要介绍一下这种新的组织模式的概念是怎么产生的?
  李新男:简要的说,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是我国产学研结合实践和探索中产生的一种新型的技术创新组织形态。凝练提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这种模式,是科技部、财政部、教育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开发银行等六部门在做了大量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总结国内产学研结合实践,借鉴国外经验而形成的结果。联盟前冠以“产业技术创新”,这六个字是一个完整的定语,缺一不可,既表明了联盟工作任务的定位,也表明了这一组织模式的创新,是为了适应通过产学研结合来有效整合技术创新资源、构建产业技术创新链、提升国家自主创新能力的需要。
  记者:从您介绍的情况看,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作为加强产学研结合的一种模式创新,对加快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具有重要意义,那么,这种新型的产学研结合模式主要想解决哪些方面问题?
  李新男:多年来,在部门、地方的积极推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下,我国产学研结合工作在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推动企业技术进步等方面取得了良好成效。实践表明,产业技术创新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更需要产学研之间建立长期、持续和稳定的合作关系。我国技术创新能力总体上较弱,需要产学研各方发挥各自优势,形成技术创新合力。六部门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要着重解决三方面突出问题:一是产学研结合缺乏战略层面的持续合作问题;二是产学研结合组织形式松散,合作过程缺乏利益和信用保障机制问题;三是技术创新成果商业化的渠道还不畅通的问题。发布《指导意见》推出联盟这种契约型组织形式,是想促进产学研之间在产业技术创新层面建立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作关系,解决信用和利益保障问题;通过围绕产业技术创新链这种合作关系的建立,打通技术创新成果大规模产业化应用的渠道,实现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通过对优势企业、大学、科研院所的有效组合,打造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知名品牌和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并能够引领产业技术创新的航空母舰和联合舰队,支撑国家核心竞争力。
  记者:《指导意见》发布之前,社会上已有各种各样促进产学研结合的形式,也存在各式各样的联盟,那么当前我们提出的这种创新的组织形式,与其他类型的联盟是什么关系,其突出特点是什么?
  李新男:纵观国内外产学研结合的发展实践,产学研结合根据不同的需求,方式有多种多样,采取联盟的方式是产学研结合的一种方式;联盟基于不同的目的和需要,也存在各式各样的类型,六部门提出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应该说是众多联盟中的一类。我在前面已讲六部门提出的联盟的定位是产业技术创新,是由企业、大学、科研机构或其他组织机构,以企业的发展需求和各方的共同利益为基础,以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为保障,形成的联合开发、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技术创新合作组织。与其他类型联盟相比,具有几个显著特点:一是有明确的技术创新产出目标(技术、产品、工艺生产线、标准等等),任务分工和责、权、利清晰,而非停留在意向性的合作;二是联盟成员以法人身份依据合同法及有关法规建立契约关系,受到法律的约束和保障;三是联盟以成员的共同技术创新需求为基础,主要解决的是产业技术创新的问题,不是个别企业技术问题。
  记者:既然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是由优势的企业、大学和科研院所等组成的有效组合,那么构建和发展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对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意义又是什么?
  李新男:通过联盟这种有效形式可以把活跃的企业技术创新需求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科技资源、人才资源有机结合起来,并引导产学研的技术创新方向与国家战略利益相结合。第一,有利于集成产学研各方优势,针对国家重点产业发展的紧迫需求和技术瓶颈,实现共性关键技术与核心技术的突破,加快技术创新成果的商业化运用,直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支撑国家整体的自主创新能力。第二,组建战略联盟有利于促进政府对企业技术创新支持方式的转变,改革和完善科技计划实施机制的需要。在新的形势下,政府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支持方式必须符合WTO规则和市场经济的要求,符合公共财政的要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是产学研利益共同体,引导得当,更能体现国家重点产业长远发展的利益,符合国家战略目标,可成为政府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重要载体。第三,创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有利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充分发挥转制院所和高校在行业技术创新中的支撑和引领作用。应用开发类院所在完成企业化转制、改制之后,如何在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和国家自主创新能力中持续发挥技术优势,是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有待破解的关键问题。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将为转制院所在支撑和引领行业技术进步中,发挥技术和人才优势提供重要舞台;为其以市场为导向,整合社会创新要素,取得产业核心技术的突破,确立在行业中的技术引领地位提供可能,同时也将为技术创新成果的大规模快速商业化运用提供保障,从根本上解决科技与经济脱节问题。
  记者:我们注意到《指导意见》文件标题中用的“推动”二字很引人注目,那么在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上六部门将采取哪些具体措施?
  李新男:你抓住了一个关键性问题。之所以在文件标题中使用“推动”二字,表明政府在促进产学研结合,以及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工作上的定位。六部门在推动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方面主要有以下三点考虑:一是立足于联盟各方的共同需求,遵循市场经济规则,不搞行政干预、不搞“拉郎配”。只有关乎共同的生存发展,联盟成员才会有内在的合作动力机制。二是考虑到当前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阶段,为弥补市场缺陷,政府有必要发挥协调引导、牵线搭桥的作用,并通过营造政策环境、资源配置等方式推动联盟构建,所以我们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作为推动联盟构建的基本原则之一写入《指导意见》。三是联盟应运用市场经济规则,也就是以合同法可以保护的契约形式建立合作关系。《指导意见》中提出的构建联盟应具备的六个基本条件实际上都是强调契约的合规性,提出了联盟协议所应具备的基本内容。基于上述考虑,六部门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的方式可概括为两个方面三项措施:一方面是通过规范联盟协议加以引导。提出了构建的基本条件,编写联盟协议参考文本等,引导产学研各方在联盟的组织形式下建立长期、持续和稳定的合作关系。另一方面,发挥科技计划资源配置的引导作用。一是依托科技计划中产学研结合有基础的项目,推动联盟的形成;二是根据国家重点产业和战略性产业发展需求,通过新的资源配置,积极引导产学研各方按照《指导意见》精神构建联盟。鼓励各地方围绕区域支柱产业积极构建联盟。今后国家重大产业科技创新活动将会更多地委托符合《指导意见》所规定条件的联盟承担。“十一五”后两年,将调整资源配置结构,形成推动联盟的计划资源,“十二五”期间,还将修改完善科技计划管理办法,明确对构建联盟的推动力度。
  记者:《指导意见》发布后,各地政府、企业、行业协会等对构建联盟的积极性都很高,但大家似乎对联盟与政府、行业协会以及与合作共建企业间的关系还存有一些困惑,您能否给我们解释一下?
  李新男:好,我试着在这分析一下,有些问题的答案还需在实践探索中明确和完善。
  关于联盟与政府的关系。联盟由企业、大学、科研机构或其他组织机构等独立法人,根据自愿原则,立足共同需求,按市场经济规则,以契约形式结成的合作开发共同体。不需要政府批准。以其符合国家利益的行为争取政府支持。政府主要发挥协调引导作用,营造有利的政策和法制环境,推动产学研组建的联盟符合国家战略目标或区域支柱产业发展的需要,而不行政干预联盟的组建和发展。
  关于联盟与行业协会的关系。联盟与有关行业协会在产业技术创新工作方面可能会存在许多共同点,但行业协会追求的是行业交流与合作的广泛性,成员之间的关系松散;协会可牵头组织联盟,在推动构建上发挥积极的作用,但不等同于联盟。而联盟作为产业技术创新组织,有明确的产出目标和责任分工,建立的契约合作关系有法律约束。
  关于联盟与企业的关系。首先,企业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联盟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而是多个法人组成的利益共同体,是一个有明确的合作目标,以契约关系为保障、分工合作关系紧密的合作创新组织。其次,企业以资本为纽带,联盟则以技术创新为纽带。有人把若干产学研单位合资成立的公司看作是联盟实际上是对联盟含义的误解,那只是产学研合作的一种形式,也是公司资本结构的一种模式。联盟本质上强调“共同体”,而不能成为一个“个体”。试想一下,古今中外的实践中,有大量的“盟”存在,如欧盟,春秋战国时的联盟等,为什么不叫“国”呢?说明“联盟”有特定的内涵。当然,联盟成员单位在联盟的框架下,可以根据需要共同投资成立企业,作为联盟合作的内容之一;当联盟发展到一定阶段后,也可能会演变成以资本为纽带的实体,但此时的联盟将不再是原有意义上的技术创新合作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