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地方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开展备案工作的函【国科政函〔2011〕3号】
 
关于开展地方产业技术创新
战略联盟备案工作的函
 

国科政函〔20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

  根据科技部《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与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国科发政〔2009〕64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开展地方推荐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备案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备案条件

  1.被推荐的联盟应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正式签约成立。

  2.已投入资金开始运行1年以上,产业技术创新链构建任务明确、目标清晰。

  3.联盟协议符合《实施办法》附件中“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协议书编写参考”的规范性基本要求。

  4.联盟的发展方向符合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战略任务,对国家相关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和重大影响。

  二、备案程序

  5.根据自愿原则,由联盟向地方科技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

  6.地方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实施办法》和备案条件,对申请备案的联盟进行审核,选择符合条件的联盟推荐备案。

  7.推荐备案应报送以下材料:

  (1)推荐公函;

  (2)推荐备案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汇总表(纸质件和电子版,格式见附件1);

  (3)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备案推荐表(纸质件和电子版,格式见附件2);

  (4)联盟成员共同签订生效的协议书正本的扫描版(PDF格式)。

  8.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可根据推动联盟构建进展情况,将符合备案条件的联盟向科技部政策法规司推荐,并根据具体情况抄报科技部有关司、中心。

  9.科技部政策法规司组织对地方推荐备案的联盟进行审核,并征求科技部有关司、中心意见后,函复推荐单位。

  三、备案管理

  10.科技部政策法规司建立备案联盟信息库。组织联盟开展多种形式的交流、培训等活动。

  11.科技部政策法规司会同有关司加强对备案联盟工作的指导,进一步完善联盟契约,促进联盟形成持续稳定合作的信用机制、责任机制和利益机制,构建和完善产业技术创新链,支撑引领产业发展。

  12.地方科技主管部门要发挥指导作用,积极支持备案联盟探索产学研结合的有效模式,发挥联盟在提升区域创新能力、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的重要作用和带动行业发展的作用。

  13.备案联盟涉及协议、名称、对外承担责任主体单位、常设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等重大事项变更时,应通过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及时向科技部政策法规司报告。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取消备案:

  (1)成员间发生重大法律纠纷,影响联盟正常运行;

  (2)不能按照联盟协议开展技术创新活动;

  (3)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

  (4)宣布解散;

  (5)其他需要取消的情况。

  联系方式:

  科技部政策法规司技术创新协调处 姜卫民 程家瑜

  联系电话:010-58881715 58881709 58881766(传真)

  地 址:北京市复兴路乙15号

  邮政编码:100862

  邮 箱:jiangwm@most.cn

附件:1.推荐备案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汇总表
   2.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备案推荐表
                      
 
科学技术部政策法规司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